2026年11月3日
作者:Cyrus Tong
到2026年年中,已有七個司法管轄區各自建立一套獨特的穩定幣合規認定標準:
- 美國:依《GENIUS Act》
- 歐盟:依《MiCA》與電子貨幣機構(EMI)架構
- 英國: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(FCA)與英倫銀行雙主管架構監管
- 香港:依香港金管局《穩定幣條例》
- 新加坡: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已定版單一貨幣穩定幣框架
- 加拿大:《C-15法案》,由加拿大銀行負責監督
- 阿聯酋:並非單一監管機構,會依代幣掛鉤貨幣、營運所在自由貿易區,分別由三個不同監管單位管轄
七個司法管轄區,七套不同的儲備資產要求,七套不同的贖回機制,七套不同的監管架構;多數情況下,彼此之間並無正式互認機制。
倘若合規人員把這套格局當成單一、統一的問題來處理,往後很可能一直解錯方向。真正懂行的人會明白:每一個司法管轄區都需要獨立評估其監管制度,而各制度之間的交錯地帶,才是風險最高的合規盲點,也只有這樣搭建的基礎設施,才能夠穩健運作。
兩大類監管風險
分析這套格局最實用的劃分方式,是區分「已經定案的監管制度」與「尚在草擬階段的制度」,兩者需要的合規策略完全不同。
歐盟MiCA與EMI針對發行商的規則已經生效,並持續影響市場。原本允許加密服務商依各國本土法律營運的過渡期(祖父條款窗口),已於2026年7月1日截止。歐盟當前的合規重點,是持續追蹤陸續更新的指引、以及交易對手的牌照狀態;其核心規則架構已經由MiCA與EMI確立。
新加坡MAS的框架於2023年定案,普遍被視為東南亞最成熟的一套,只是市場實際採用速度落後於監管規則。
美國、加拿大與阿聯酋則屬於另一個類別。《GENIUS Act》雖在2025年7月簽署生效,但配套施行細則仍在定稿,預計2027年1月18日正式實施。加拿大《C-15法案》在2026年3月獲御准,但核心實質規則預計要到2027年才會公布。阿聯酋VARA於2022年3月成立;阿聯酋中央銀行(CBUAE)的支付代幣監管規則2024年8月上線;ADGM架構2026年1月生效;DIFC目前尚未開放穩定幣發行。
對合規團隊而言,這項分類決定資源配置模式:已定案的制度,重點在持續監控;尚在草擬中的制度,則需要靈活調整,配合正式生效前的草案修訂,並且要在規則完全明朗前就開始搭建合規體系——等到臨近截止日才準備,往往為時已晚。
阿聯酋三監管架構並非過渡安排
阿聯酋特別值得留意,這套複雜架構是體制性設計,不是短期過渡狀態。
阿聯酋的穩定幣業務,會依代幣屬性、營運落點,由三個監管機構分別管轄:
- VARA:負責杜拜DIFC以外區域的外幣穩定幣
- CBUAE:依《支付代幣服務規則》監管迪拉姆掛鉤穩定幣
- ADGM與DIFC各自有獨立監管體系
任何合規團隊評估阿聯酋業務時,第一步不是分析儲備組成、或是檢視贖回權益,而是先判斷該代幣、該商業架構適用哪一個監管單位。跳過這一步,後續所有合規分析的基礎都是錯的。
這份複雜性不會隨市場成熟而消失,它源自阿聯酋聯邦與自由貿易區並存的監管體制,所有在阿聯酋布局穩定幣業務的機構,都必須長期適應這套營運環境。
同一枚穩定幣,三種不同的合規難題
下面這個實例,是所有跨司法管轄區穩定幣合規團隊都應該記住的核心邏輯。
假設一間財資團隊同時在美國、歐盟、加拿大的主體持有同一品牌穩定幣:
- 在美國:《GENIUSAct》配套細則定案後,持有人將享有法定贖回權
- 在歐盟:Circle的法國電子貨幣機構(EMI)牌照,已經讓歐盟持有人享有MiCA與EMI規範下的贖回權,由獨立設於歐盟的儲備池作為背書
- 在加拿大:目前還沒有同等法定保障
同一品牌、同一代幣名稱,但持有人能主張的法律保障,有明顯差距。
歐盟儲備池在設計上就和美國儲備池分開。Circle採用分區主體營運模式,而非單一全球代幣,這做法雖然能降低不同監管區域之間的風險傳染,但也代表某一地區發生壓力事件時,無法調用另一地區的儲備。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(ESRB)正是基於這種集中風險,建議歐盟限制多發行商共用的穩定幣機制。
這帶來非常明確的合規啟示:一穩定幣在某一地區合規,幾乎無法證明它在另一地區能提供同等保障。合規團隊必須逐個司法管轄區獨立評估,不能假定知名品牌在不同市場之間具備監管等效性。
贖回機制的斷點,往往在銀行端,而非監管機關
這是最具實務價值、卻常常在監管討論中被忽略的重點:監管批准是必要條件,但並不代表萬無一失。穩定幣的法幣贖回流程,依賴特定合作商業銀行;多數發行商只開放授權分銷商與機構客戶使用這條銀行通道。
搞清楚發行商合作銀行、各市場適用的支付軌道(電匯、ACH、SEPA或當地同類系統)、以及各贖回流程的截止時限,才是決定法定權益能否真正落地的營運合規工作。
實務上,贖回流程出問題,很少是監管機關卡關,而是卡在銀行端。
作者觀點
我從事合規框架搭建超過二十年,涵蓋本文提到的香港、新加坡、阿聯酋、英國,並長期跟進美國監管體系。這套格局最讓我有感的一點是:世上沒有「通用合規穩定幣」。只有在特定司法管轄區、特定條件、特定銀行合作關係、且當下監管規則尚未變動的時間點,才符合該地合規要求的穩定幣。
這不是對全球監管格局的批判,而是客觀描述。如果合規團隊在搭建穩定幣基礎設施時,預設存在一套通用規則,最後會付出極高代價才發現落差。
七套監管制度,七套持續監控義務,七套各自獨立的合規架構;必須整合,但不能混為一談。這就是合規工作的核心。起點不是研究監管條文,而是坦然認知:沒有單一框架可以涵蓋全部。
作者簡介
Cyrus Tong,獲獎合規專家,現任DCS Group集團首席合規官。